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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虽然适应当代经济生活的快速便捷、高效的需要,但毕竟使相对人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机会,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基本是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由其制作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概念:
1.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
2.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3.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
4.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